(2015)崆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生斌与平凉市第三中学、孙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安生斌。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中学。被执行人孙清良。申请执行人安生斌与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中学、孙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生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中学、孙清良清偿借款本息148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生斌与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中学、孙清良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平凉市第三中学、孙清良暂时没有钱,待政府收购平凉市第三中学或账户有存款,法院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中学、孙清良清偿申请执行人安生斌借款本息148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中学、孙清良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生斌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