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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邹霈霈与饶照飞、冯德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霈霈,饶照飞,冯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邹霈霈,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饶照飞,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冯德兰,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饶照飞之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饶照飞名下所有的皖EB97**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