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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子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