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杜集镇张边头村120号。委托代理人王树萍,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时集镇西段村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仝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