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笙与被告新沂市天翼威翔服装有限公司、张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笙,新沂市天翼威翔服装有限公司,张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徐笙。被告新沂市天翼威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工业园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生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笙与被告新沂市天翼威翔服装有限公司、张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46元,减半收取18373元,由原告徐笙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安国人民陪审员 杨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