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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笙与被告新沂市天翼威翔服装有限公司、张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笙,新沂市天翼威翔服装有限公司,张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徐笙。被告新沂市天翼威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工业园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生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笙与被告新沂市天翼威翔服装有限公司、张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46元,减半收取18373元,由原告徐笙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安国人民陪审员  杨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