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美仙与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大王办事处上庄社区马郢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仙,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大王办事处上庄社区马郢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马美仙。委托代理人:王兴如,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大王办事处上庄社区马郢村民组。负责人:魏后平,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美仙诉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大王办事处上庄社区马郢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美仙以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大王办事处上庄社区马郢村民组同意向其支付补偿款16000元,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大王办事处上庄社区马郢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马美仙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