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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梦星申请执行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星,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张梦星,女,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中段人人乐*楼。法定代表人杨皓名,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张梦星依据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5)第01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梦星案件款项517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就案款5170元予以确认;二、就上述第一项,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1417.5元、于2015年12月31前履行1417.5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三、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五、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前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