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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绝弥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自助银行处,在ATM取款机上粘贴虚假银行提示贴纸,并用502强力胶水密封该处的5台A**机的出钞口,而致出钞口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5个御银牌GRS存取款一体机循环机出钞口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5360元。2015年1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又窜至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在ATM取款机上粘贴虚假银行提示贴纸,并用502强力胶水密封1台A**机的出钞口,而致出钞口毁坏。不久,公安人员在古镇银行灯饰公交车站处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处缴获“ATM柜员机操作说明”、“自动柜员机安全使用须知”等虚假信息贴纸25张及502强力胶水3瓶。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1个御银牌ATM取款机单取机出钞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黄某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清单、缴获的作案工具的照片、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杨某英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手机通话清单、被害单位提供的毁坏财物报价单、现场视频录像及截图资料、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胶水、贴纸等,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沛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