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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80号支路19号。法定代表人:段米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华。委托代理人:胡德荣。被告: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康达街1号。法定代表人:龚庆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