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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号郝涛与周清敏、湖北天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48-1号原告郝涛,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蔡巍、夏冬云,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周清敏,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湖北天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锦绣上院A1栋1单元2005号。法定代表人周清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伦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涛与被告周清敏、湖北天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清敏名下房产: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被告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商铺(已由被告周清敏认购)一套。原告郝涛以其名下房产:门面房(面积82.3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一套;门面房(面积142.5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一套;房屋(面积150.9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障担保财产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将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清敏名下: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被告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商铺(已由被告周清敏认购)一套。二、查封郝涛名下:门面房(面积82.3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一套;门面房(面积142.5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一套;房屋(面积150.9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