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河池市润达润滑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家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润达润滑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润达润滑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乾霄路226-11号。法定代表人唐晓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家波。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润达润滑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5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6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15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