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英诉刘凤兰、许永峰、陈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刘凤兰,许永峰,陈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杨英,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刘凤兰,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许永峰,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陈召云,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诉被告刘凤兰、许永峰、陈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凤兰、许永峰、陈召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杨英负担。审判员 谭 雪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殷格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