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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忠玲与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玲,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王忠玲。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玲诉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玲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