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江阴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811-2号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朱家宕村。法定代表人张跃兴。委托代理人潘孝平。被告江阴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法定代表人徐宇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800元,合计6252元,由原告江苏诚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