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告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武某某因急事需用钱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46万元。第一次,2013年12月17日,被告武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签字,然后原告将23万元现金给付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按月息15息计算;第二次,2015年1月15日,被告武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将20万现金给付被告,双方约定如果原告有事用钱,提前10天给被告武某某通知,10天后被告武某某还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0被。第三次,2014年4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案外人樊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将3万元现金给付被告武某某,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利率按月息15,计算。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武某某、余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其中23万元自2013年12月17日起,利率按月息15,计算。20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利率按月息20,计算。3万元自2014年4月11日起,利率按月息15,计算。三笔利息均截止付清之日止)。被告武某某辩称,原告上述借款事实属实。2014年4月11日借款3万元被樊某某个人用了,另两笔借款共43万元被他用了。原告要求他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他无能力偿还。被告余某某辩称,1984年,她与被告武某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2月5日办理离婚。借款之事她不知道,这笔借款被告武某某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她无关,故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武某某因急事需用钱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46万元。第一次,2013年12月17日,被告武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签字,然后原告将23万元现金给付被告武某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月息15利计算;第二次,2015年1月15日,被告武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将20万现金给付被告武某某,双方约定如果原告有事用钱,提起10天给被告武某某通知,10天后被告武某某还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0被。第三次,2014年4月11日,被告武某某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案外人樊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将3万元现金给付被告武某某,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利率按月息15,计算。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武某某、余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其中23万元自2013年12月17日起,利率按月息15,计算。20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利率按月息20,计算。3万元自2014年4月11日起,利率按月息15,计算。三笔利息均截止付清之日止)。另查明,1984年,被告武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2月5日二被告在大荔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武某某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武某某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逾期后被告武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显属违约。被告余某某辩称上述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之事她也不知道,且双方已经离婚,因该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余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故其上述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武某某、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某某、余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其中23万元自2013年12月17日起,利率按月息15‰计算。20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利率按月息20‰计算。3万元自2014年4月11日起,利率按月息15‰计算。三笔利息均截止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某某、余某某负担48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