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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与王少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王少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被告王少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王少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清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