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曾福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叶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芬,公司职员。被告曾福发,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福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