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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卢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