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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特字第1号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驻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世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张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土地证号:诸国用(20**)字第××号;房产证号:诸城市房权证舜王街办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特权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