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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北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鹏、陈明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事 由 拟 稿 核 稿 签 发 印 发 份 数 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雷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鹏,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陈明甫,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鹏、陈明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许昌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若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