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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马家良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家良,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马家良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以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家良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马家良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马家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