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世富与王新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富,王新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富,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王新满,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吴世富与被执行人王新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世富与被执行人王新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