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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申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白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李某,白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白某。原审被告陈某。再审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仅指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而非包括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在内的其他人。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本案开庭审理而未开庭。请求撤销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和白某是经过陈怀民的介绍相识,陈怀民在二审期间到庭证明了由其将10000元彩礼交给陈某,陈某点好后又转交给杨某的事实,所以一、二审判决白某、杨某返还李某彩礼款1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对本案开庭审理而未开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本案未开庭审理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针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