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翠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09号被执行人刘翠翠,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执行人刘翠翠罚金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翠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宏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