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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金有与被申请人赵中刚、房仁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金有,赵中刚,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金有.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中刚.。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房仁.。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人梁金有与被申请人赵中刚、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梁金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金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梁金有撤回再审申请起诉。审判长  尹洪才审判员  徐久春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