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金有与被申请人赵中刚、房仁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金有,赵中刚,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金有.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中刚.。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房仁.。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人梁金有与被申请人赵中刚、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梁金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金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梁金有撤回再审申请起诉。审判长 尹洪才审判员 徐久春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