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向华诉被告白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吴向华,男,1988年5月18日年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连山,男,47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华诉被告白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华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向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向华负担。审判员 白玉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