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鲲鹏、陈少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鲲鹏,陈少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390号申请人:江鲲鹏,男,1953年03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陈少高,男,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申请人江鲲鹏、陈少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江鲲鹏、陈少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江鲲鹏于2015年7月22日赔偿当事人陈少高车辆维修费共计5958元整;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