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会霞、王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会霞,王九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告左会霞,男。被告王九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会霞、王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00元,5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铭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