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薛祝喜与李瑞岗、王建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祝喜,李瑞岗,王建忠,高密市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845-1号申请执行人薛祝喜。被执行人李瑞岗。被执行人王建忠。被执行人高密市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