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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忠与刘仁富、曲宝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忠,刘仁富,曲宝祥,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王忠被申诉人:刘仁富被申诉人:曲宝祥申诉人王忠与被申诉人刘仁富、曲宝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作出的(2004)镇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7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4)白检民监字第88号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镇赉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孟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