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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面占与康建军、郭胜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面占,康建军,郭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53-1号申请执行人郭面占,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康建军,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工人。被执行人郭胜平,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工人。本院在执行郭面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康建军、郭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康建军、郭胜平向申请人郭面占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29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康建军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郭面占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8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