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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紫竹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紫竹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58号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琼。被告太仓市紫竹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彩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紫竹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喜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