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合肥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蔡传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蔡传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62-1号原告:合肥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牛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蔡传洋,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蔡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该案应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江苏一建合肥市井岗镇科学院路回迁楼项目部签订《钢材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约,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本案中,作为供方的合肥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H128,该地点在合肥市庐阳区,故该案属本院管辖。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