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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郁成稳与郁成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成稳,郁成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成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成章。委托代理人胡文均,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郁成稳因与被上诉人郁成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曲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郁成稳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郁成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成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郁成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