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郁成稳与郁成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成稳,郁成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成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成章。委托代理人胡文均,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郁成稳因与被上诉人郁成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曲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郁成稳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郁成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成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郁成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