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符××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刑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符××,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沈铁检公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符××在沈阳北站南A1进站口旁的过街地道扶梯处,见被害人王××手持一部苹果牌手机,便尾随其至沈阳北站南A1进站验票口处,趁王××验票不备之机,将其左手持有的一部16G、5.5寸、金色苹果牌手机夺走。抢夺后,符××逃至沈阳北站南广场地铁B出口时,被追赶的旅客和公安人员抓获,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被盗手机的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认抢夺手机的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剧××、田×、吴×证言、被害人王××陈述、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乐(代)附本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