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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12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周妹(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光辉(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姚忠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