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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刘某,英维思(青岛)控制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曾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鸣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