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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占校、刘金锁等与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65号原告张占校。原告刘金锁。原告李新爱。被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涛,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连英,赞皇县政府党组成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诉被告赞皇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辩称,原告请求公开的《2003至2014年各年度关于乡镇卫生院集体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安排决定》信息不存在,因赞皇县政府没有制作过该《离退休费的安排决定》,故无法公开。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书面答复,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了《关于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并送达给原告。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占校、刘金锁、李新爱负担。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