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虎勤学诉被告襄城县汾陈乡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勤学,襄城县汾陈乡第一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90号原告:虎勤学。被告:襄城县汾陈乡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闫利珂。本院在审理原告虎勤学诉被告襄城县汾陈乡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勤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勤学撤回对被告襄城县汾陈乡第一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虎勤学负担。审 判 长 牛君玲审 判 员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张遂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