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成兴海与顾金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兴海,顾金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875号原告成兴海。委托代理人范斌、顾建秋,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金安。委托代理人顾金国。原告成兴海与被告顾金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如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兴海的委托代理人顾建秋和被告顾金安的委托代理人顾金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兴海诉称,原告是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线路施工承揽协议》,约定由被告顾金安(乙方)承揽原告(甲方)线路工程,若线路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的。2012年1月12日,被告让罗士高运输电线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苗良山死亡。为此法院判决处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也即40000元。其后,原告将上述款项以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给付死者家属。同年3月25日,原告又替被告支付15000元医疗费赔偿给被告工人戈庭魏。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原告代垫款5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顾金安辩称,1、原告所称的交通事故,被告也不是本案的顾金安。2、如果按照原告所起诉的追偿权,那么该案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3、关于原告又替被告支付1.5万元与本案无关,如果原告起诉也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起诉。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原告成兴海以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电力架设工程。2011年7月20日,原告成兴海与被告顾金安签订《线路施工承揽协议》,约定由被告顾金安(乙方)承揽原告(甲方)线路工程,若线路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的。后被告顾金安与案外人罗士高谈妥电线杆托运事宜。2012年1月12日,被告让罗士高运输电线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苗良山死亡。此后经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也即40000元。其后,原告将上述款项以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给付死者家属。同年3月25日,因工人戈庭魏在被告顾金安工地干活脚部受伤,原告成兴海又替被告支付15000元医疗费赔偿给被告工人戈庭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签订的线路施工承揽协议书、顾金安与戈庭魏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成兴海与被告顾金安签订的线路施工承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关于线路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顾金安自行承担责任的约定,原告成兴海在垫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后,有权向被告顾金安进行追偿因此原告的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金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成兴海垫付赔偿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