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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4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波与赵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波,赵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波,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宋飞,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敏,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孟波因与被上诉人赵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波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波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孟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星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