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和朱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朱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曙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职员。被告朱彤。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朱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