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5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姚军、向琼、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向琼,姚军,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5296号原告陈小东。委托代理人雷雨,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俊健,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琼。被告姚军。被告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姚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东诉被告向琼、姚军、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东撤回对被告向琼、姚军、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620元,由原告陈小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