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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正球与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国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球,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国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81-1号原告:蒋正球,男。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陶国肯,男。原告蒋正球与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国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冻结了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经开区分行的银行存款13万元。现原告蒋正球要求调解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蒋正球要求解除冻结银行存款系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经开区分行的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