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柳清与陈洪、黄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柳清,黄敏,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柳清,女,汉族,生于1942年9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敏,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洪,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黄柳清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洪、黄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洪、黄敏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柳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 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