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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徐海涛、马玉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徐海涛,马玉花,徐海花,李青,刘喜,徐小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王文祥。被告:徐海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新驿镇徐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2********。被告:马玉花,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新驿镇徐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4********。被告:徐海花。被告:李青。被告:刘喜。被告:徐小妮。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文祥与被告徐海涛、马玉花、徐海花、李青、刘喜、徐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