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徐海涛、马玉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徐海涛,马玉花,徐海花,李青,刘喜,徐小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王文祥。被告:徐海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新驿镇徐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2********。被告:马玉花,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新驿镇徐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4********。被告:徐海花。被告:李青。被告:刘喜。被告:徐小妮。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文祥与被告徐海涛、马玉花、徐海花、李青、刘喜、徐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