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荆世连与彭正伦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世连,彭正伦,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必勇,周琼,卢中义,彭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90号申请人荆世连,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A座21楼,组织机构代码30491765-1。法定代表人陈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彭正伦,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7-11。法定代表人刘必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必勇,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周琼,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卢中义,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彭光平,女,1968年2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荆世连与被申请人彭正伦、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中义、刘必勇、周琼、彭光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荆世连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海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白龙大道价值140万元的房产及土地进行保全。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担保人对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大道的房产及土地(209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