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家利(绰号全娃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2010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家利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诚,被告人朱家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朱家利伙同刘某某(绰号“刀疤”,另案处理,下同)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蓝色钱江牌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邛崃市牟礼镇幸福街XX号“牟礼网吧”外面,采取被告人朱家利望风,刘某某实施盗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大阳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2015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朱家利伙同刘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蓝色钱江牌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邛崃市牟礼镇XX小区XX栋楼下,采取被告人朱家利望风,刘某某实施盗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当日9时40分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XX小区旁边一户农家的竹林中将被告人朱家利抓获,被盗黑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工具蓝色钱江牌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被告人的犯罪工具蓝色钱江牌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书证邛崃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1)中二法刑二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家利的供述,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家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家利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家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家利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退赔。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家利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家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家利退赔被害人廖某某2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对被告人朱家利的犯罪工具蓝色钱江牌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