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晓军与吕梁市永恒粉煤灰砖业有限公司、张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军,吕梁市永恒粉煤灰砖业有限公司,张谦,刘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军。被执行人吕梁市永恒粉煤灰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镇新庄村。法定代表人韩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谦(又名张晓强),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建设北街2号5排24户居民。被执行人刘晓玲,山西省柳林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梁市永恒粉煤灰砖业有限公司、张谦、刘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梁市永恒粉煤灰砖业有限公司、张谦、刘晓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4302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梁市永恒粉煤灰砖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