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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46号原告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92308-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西侧。负责人陈太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焕青,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058320-4,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法定代表人刘树源。本院在审理原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44元,减半收取180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燕 来源:百度搜索“”